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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行政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申请民事行政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监督申请书

写明: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电话;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署名,按捺指印。

二、身份证明

1.自然人: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三、案件诉讼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如一审、终审、再审等,特别是再审受理通知书。

四、证据材料

如有新证据,提交新证据。如无新证据,申请人系原审原告的,需提交一审判决中出示的全部证据并附证据清单;申请人系原审被告的,尽量提供证据并附证据清单,如无证据提供,请在监督申请书末尾空白处注明“无证据提供”,并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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