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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刑事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提出刑事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一、申诉书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二、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效证件由刑罚执行机关保存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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