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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访须知

 

一、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来访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自己的控告、申诉权利。

二、来访人应遵守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讲究文明礼貌,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

三、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负法律责任。

四、举报、控告、申诉的问题,如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人应按其他信访渠道投诉,不得无理取闹。

五、举报人应讲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等。检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

六、检察机关对有功举报人按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七、申诉人应讲明自己的姓名、单位、住址以及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必须提供原处理决定、裁定书或判决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八、来访人查询信访件处理情况的,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电话查询,不予答复。

九、集体来访者应推选一至三名代表反映情况,不得侮辱、威胁、围攻或殴打接待人员。

十、来访人员应爱护接待室办公设施和接待用品,自觉维护室内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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