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务公开  丨  通知公告  丨  自身建设  丨  检察视频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梳理
时间:2020-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机构设置 本院概况
管辖范围 相关法规
检察历史 检务指南
办案流程 工作职能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给您拜年啦!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给您拜年啦!
人大代表委员联络
联系我们
 
检察微博 检察微信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基层院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