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修订)
为弘扬六盘水市检察文化,展示六盘水市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实践“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的新风貌和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爱岗敬业的新形象,深化检务公开,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增强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检察工作,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受新闻媒体常规性采访,代表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重大新闻事项,主持召开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
第二条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宣传科,主要负责筹备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接待新闻媒体采访,拟定宣传计划和对外新闻宣传口径,并对新闻宣传稿件把关。
第三条 设置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两名,新闻发言人助理一名。原则上第一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党组领导担任,第二新闻发言人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上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助理应由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职能,对全局工作比较了解,业务素质较高,有较强的网络工具使用技巧和文字组织水平的同志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代表六盘水市检察院向新闻媒体或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检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检察院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检察院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发言人助理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第五条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以下内容:检察机关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决策;检察机关全局工作和专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及典型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出台的新举措施、新机制;检察机关查办的典型案件;与检察职能相关的敏感性案件和事件;针对社会上有关检察机关的不实言论和消息给予澄清;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检察新闻等。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准确无误,观点鲜明。涉及案件信息、办案数据、涉案数字、以及案件调研文章的新闻发布,必须经过本院主管院领导审核。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要加强内部的协调沟通,研究制定对外表态口径,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为口径不一致和在接待媒体记者采访上处置不当、不同步导致的被动局面。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要严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更改新闻发布会内容。对超越新闻主题范围或与新闻无关的提问,新闻发言人可以不予回答。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信息或回答记者提问,既要积极认真、耐心热情,又要及时客观,简明扼要。在新闻发布会上需仪容整洁,举止端庄大方,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的日常采访由政治部宣传科负责接待,视情况安排采访,其他任何部门未经政治部宣传科组织协调并呈报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十二条 要做到不主动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不主动向境外媒体发布信息,不主动为境外媒体提供素材。在被境外媒体要求参加新闻发布会或要求日常采访时,要及时上报省检察院或市委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批准,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严把舆论导向,正确引导媒体。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