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务公开  丨  通知公告  丨  自身建设  丨  检察视频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构设置 本院概况
管辖范围 相关法规
检察历史 检务指南
办案流程 工作职能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给您拜年啦!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给您拜年啦!
人大代表委员联络
联系我们
 
检察微博 检察微信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基层院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