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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任职回避规定(试行)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任职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其配偶、子女担任律师并从事诉讼业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全省三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三条省检察院机关和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述人员的任职回避范围为全省。

市县两级检察院上述人员的任职回避范围为全市(州)。

第四条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担任律师的,应当向所在院政工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市县两级检察院政工部门应层报省检察院政治部。

第五条全省各级检察院在选任领导干部或遂选员额制检察官时,任职人选的配偶、子女担任律师的,应当书面承诺自任命之日起其配偶、子女不再从事诉讼业务。拒绝作出承诺的,不得作为任职人选。

  

 

 

 

 

 

第六条在本规定执行前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应当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所在院政工部门应当自收到本人任职回避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手续。 第七条在本规定执行后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情形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所在院政工部门应当自收到本人任职回避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手续。 第八条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所在院政工部门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手续并层报省检察院政治部。 第九条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其职务任免权限不在本院的,所在院政工部门应当自收到本人任职回避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程序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变动其职务的建议。 第十条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员额制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追究纪律责任:

(一)没有将配偶、子女担任律师的情况报告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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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瞒配偶、子女从事诉讼业务情况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四)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五)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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