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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
时间:2017-11-21  作者:汪玉琴  新闻来源: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改革方向,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对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键词]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   救济程序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刑事申诉作为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关口,而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对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改革方向,要求健全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6313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每一份申诉材料,发现有冤错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勇于自我纠错”。2016720日,在长春召开的第1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落实刑事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健全公开审查和异地审查制度”。

 

一、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河北王玉雷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纠错。这些重大冤案平反,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司法公正、执法监督是同等重要。

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复查案件承办人可能会受到案件原承办人意见的影响,承办人可能承受到来自各方面压力,或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不敢于纠正自己的错误,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申诉人权利,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是一种冤错案件的救济程序,只能把立案标准定在“可能”是冤错的低标准上,而不能定在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是冤错案件的高标准上。因此,实践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去审查案件,只要当事人能提供证据印证申诉理由是客观存在的,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存疑的,就应当视为该案“有冤错的可能”,便应予以立案复查再审,实事求是地“有错必纠”,以防止冤错案件继续危害人权和伤害司法公信力,实

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设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目的

 

(一)破除地方保护,以“异地”实现“去地方化”司法目标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可以有效可破除司法地方保护,排除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防止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有效排除地缘人际关系网的束缚,保障案件的承办人员远离各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职业安全免受打击报复,为保证公正办案创造客观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申诉案件公正审查,依法作出申诉决定,实现“去地方化”司法目标。

检察机关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复查案件承办人异地重新审查案件,不受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影响,没有来自案件之外的各种压力,能保证复查承办人对案件中的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保证复查案件的准确性。有利于发现原办案机关办案中的违法情形以及办案瑕疵,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能及时提请(出)抗诉,协调人民法实现院异地审理,杜绝错案发生后办案机关拖延不纠正,通过公开公平进行审理,确保冤错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裁判。

(二)设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检察院案件申诉审查工作的进行,完善申诉审查制度。更好地督促对案件进行申诉审查工作,确保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纠正、问责。对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或者造成错案的,以及错案发生后拖延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终身追责、严肃处理。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加申诉人对复查机关的信任程度,减少重复申诉和越级申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三、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原则

 

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就是通过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的规制,将本属地检察院受理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原案件管辖地外的检察院来审查处理,目的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保证审查程序中立,确保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能够得到纠正,并通过审查对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予以维护,在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申诉人的疑虑,最终达到促进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所以,在设计异地审查时应坚持以下原则:1.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2.依照法定程序复查;3.全案复查,公开公正;4.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四、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作用

 

异地审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卷宗的移送、相关人员的异地出庭、异地调查取证,犯罪人仍在押的也要妥善安排异地羁押等一系列问题,无疑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它因此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值得的:其一,如检察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受制于各种压力而无法及时、有效展开审查工作、公开审查结果,无法真正回应社会关切,这才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其二,异地制度为独立自主地开展审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效化解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也使审查结果更易被接受;其三,异地审查保证了能够及时发现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的错误,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倒逼刑事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从源头上防止错案的发生。

 

五、建立异地审查相关制度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是保证刑事申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有力举措,在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复查、监督纠正等方面需建立完善的机制,确保案件的异地交办工作无缝衔接。

在受理环节中,大多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一般会向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这就需要受理申诉案件的检察院向上级院呈报,来实现异地办理。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刑事申诉案件都必须异地审查,一些案情简单,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在本地办理。对可能存在以下情形的刑事申诉案件异实行异地交办:1.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充分或证据间存在矛盾的;2.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的;3.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改变原处理结果的;4.在当地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申诉人难以息诉的,其他需要异地交办的。对此类刑事申诉案件,当地检察院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审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通知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再将申诉材料呈报上级检察院实行异地交办,并告知申诉的当事人。

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申诉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应积极协同复查办案机关做好“两见面”工作,一是受理审查案件应听取申诉人意见、理由和证据,为方便申诉人,申诉人可直接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当地检察机关接到相关反映后,及时与复查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做好申诉人与复查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法律解释工作。二是案件办结后应与申诉的人见面,当面答复申诉人审查结果,如发现确有错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六、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息诉等善后工作

 

对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做好法律宣传、说服教育工作,使其服判息诉。复查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建议当地检察机关给予申诉人一定的帮助,如国家司法救助等。刑事申诉案件无论是何种结果,都需当地检察机关配合作好息诉善后工作。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充分体现了原案办理权和申诉复查权相分离的原则。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纳入司法体制改革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范畴,作为未来刑事申诉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进而充分发挥刑事申诉的审判监督和冤错案件纠防功能。

总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能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公信力,消除申诉人的顾虑,提高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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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   救济程序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刑事申诉作为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关口,而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对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改革方向,要求健全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6313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每一份申诉材料,发现有冤错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勇于自我纠错”。2016720日,在长春召开的第1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落实刑事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健全公开审查和异地审查制度”。

 

一、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河北王玉雷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纠错。这些重大冤案平反,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司法公正、执法监督是同等重要。

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复查案件承办人可能会受到案件原承办人意见的影响,承办人可能承受到来自各方面压力,或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不敢于纠正自己的错误,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申诉人权利,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是一种冤错案件的救济程序,只能把立案标准定在“可能”是冤错的低标准上,而不能定在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是冤错案件的高标准上。因此,实践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去审查案件,只要当事人能提供证据印证申诉理由是客观存在的,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存疑的,就应当视为该案“有冤错的可能”,便应予以立案复查再审,实事求是地“有错必纠”,以防止冤错案件继续危害人权和伤害司法公信力,实

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设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目的

 

(一)破除地方保护,以“异地”实现“去地方化”司法目标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可以有效可破除司法地方保护,排除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防止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有效排除地缘人际关系网的束缚,保障案件的承办人员远离各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职业安全免受打击报复,为保证公正办案创造客观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申诉案件公正审查,依法作出申诉决定,实现“去地方化”司法目标。

检察机关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复查案件承办人异地重新审查案件,不受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影响,没有来自案件之外的各种压力,能保证复查承办人对案件中的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保证复查案件的准确性。有利于发现原办案机关办案中的违法情形以及办案瑕疵,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能及时提请(出)抗诉,协调人民法实现院异地审理,杜绝错案发生后办案机关拖延不纠正,通过公开公平进行审理,确保冤错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裁判。

(二)设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检察院案件申诉审查工作的进行,完善申诉审查制度。更好地督促对案件进行申诉审查工作,确保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纠正、问责。对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或者造成错案的,以及错案发生后拖延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终身追责、严肃处理。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加申诉人对复查机关的信任程度,减少重复申诉和越级申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三、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原则

 

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就是通过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的规制,将本属地检察院受理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原案件管辖地外的检察院来审查处理,目的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保证审查程序中立,确保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能够得到纠正,并通过审查对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予以维护,在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申诉人的疑虑,最终达到促进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所以,在设计异地审查时应坚持以下原则:1.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2.依照法定程序复查;3.全案复查,公开公正;4.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四、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作用

 

异地审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卷宗的移送、相关人员的异地出庭、异地调查取证,犯罪人仍在押的也要妥善安排异地羁押等一系列问题,无疑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它因此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值得的:其一,如检察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受制于各种压力而无法及时、有效展开审查工作、公开审查结果,无法真正回应社会关切,这才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其二,异地制度为独立自主地开展审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效化解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也使审查结果更易被接受;其三,异地审查保证了能够及时发现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的错误,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倒逼刑事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从源头上防止错案的发生。

 

五、建立异地审查相关制度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是保证刑事申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有力举措,在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复查、监督纠正等方面需建立完善的机制,确保案件的异地交办工作无缝衔接。

在受理环节中,大多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一般会向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这就需要受理申诉案件的检察院向上级院呈报,来实现异地办理。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刑事申诉案件都必须异地审查,一些案情简单,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在本地办理。对可能存在以下情形的刑事申诉案件异实行异地交办:1.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充分或证据间存在矛盾的;2.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的;3.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改变原处理结果的;4.在当地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申诉人难以息诉的,其他需要异地交办的。对此类刑事申诉案件,当地检察院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审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通知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再将申诉材料呈报上级检察院实行异地交办,并告知申诉的当事人。

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申诉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应积极协同复查办案机关做好“两见面”工作,一是受理审查案件应听取申诉人意见、理由和证据,为方便申诉人,申诉人可直接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当地检察机关接到相关反映后,及时与复查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做好申诉人与复查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法律解释工作。二是案件办结后应与申诉的人见面,当面答复申诉人审查结果,如发现确有错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六、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息诉等善后工作

 

对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做好法律宣传、说服教育工作,使其服判息诉。复查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建议当地检察机关给予申诉人一定的帮助,如国家司法救助等。刑事申诉案件无论是何种结果,都需当地检察机关配合作好息诉善后工作。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充分体现了原案办理权和申诉复查权相分离的原则。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纳入司法体制改革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范畴,作为未来刑事申诉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进而充分发挥刑事申诉的审判监督和冤错案件纠防功能。

总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能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公信力,消除申诉人的顾虑,提高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改革方向,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对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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