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志宏受贿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六盘水市检察委员会部分人员、地方税务局干部职工、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庭审。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了被告人邓志宏在2000年至2015年间,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邓志宏利用其担任原水城县煤炭工业局局长、水城县县委常委、水城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原盘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水城县阿戛乡杨家寨煤矿法定代表人田维礼、个体工程承建商李程俊、贵州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岳代远、水城县环保局职工李青江等七人,在退返煤矿设备保证金、承接水利工程、煤矿安全事故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5年期间,邓志宏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宁、胞弟邓武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5.5109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邓志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邓志宏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